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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终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会军与哈尔滨市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会军,哈尔滨市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会军,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国生,经理。上诉人赵会军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向赵会军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赵会军签收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会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赫男审 判 员  薛忠卫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娜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