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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3刑初30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无业。因盗窃于2016年11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某在大冶市金山店镇中国福利彩票点,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得该彩票点营业款人民币500余元,赃款已挥霍。2016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某在大冶市保安镇“麦乐酷ktv”,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得该店前台抽屉内的黄鹤楼牌香烟10包(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60元)。被告人杜某将上述香烟予以销赃,赃款已挥霍。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杜某先后两次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京华路“秋水伊人乙度空间网吧”,共计盗得该网吧营业款人民币280元,赃款已挥霍。同年9月29日6时许,被告人杜某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大智路“时上网吧”,盗得该网吧营业款人民币259元,赃款已挥霍。同年10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杜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路“新贵族网吧”,盗得被害人何某黑色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余元及银行卡、公交乘车卡等物品)及该网吧营业款人民币3200余元,赃款已挥霍。同年11月16日6时许,被告人杜某在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网事春秋网吧”,盗得该网吧营业款人民币1000余元,赃款已挥霍。同年11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杜某在黄石市湖滨大道“凯瑞宾馆”,盗得被害人夏某化妆包一个(内有现金10元)。随后,被告人杜某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京华路“奥丰宾馆”,盗得该宾馆营业款人民币1800元。次日,被告人杜某被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人民币1749元(已发还“奥丰宾馆”)、黑色钱包一个、银行卡、公交乘车卡等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何某)及手机一部、剃须刀一个(均已扣押),并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京华路一楼房过道内查获被告人杜某丢弃的黑色化妆包一个(已发还被害人夏某)。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的亲属退赃59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杜某的历次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袁某、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周某、陈某等人的证言;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黄价认字[2017]0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录像及截图;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7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杜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赃款五千九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的一部手机、一个剃须刀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严嘉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