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雷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2刑初4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雷,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因吸毒,于2017年1月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年1月16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雷在本市一环路梨花大道处从樊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10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另向樊某要了2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8颗),陈雷支付樊某1500元。当月底的一天中午,陈雷在襄阳市农工酒店五楼一房间内从陈羽(另案处理)手中购买3大袋甲基苯丙胺约100克,陈雷支付陈羽9000元。陈雷将3大袋甲基苯丙胺装在一印有“POLICE”字样的钱包盒子内、10小袋甲基苯丙胺及2袋甲基苯丙胺片剂装在“清劲”长方形口香糖盒子里随身携带便于吸食。2017年1月4日17时许,民警在本市城东恒瑞汽修店将陈雷抓获,当场从其上衣口袋内收缴白色晶体3大袋、7小袋、红色药丸7颗、绿色药丸1颗。经检验,送检的白色晶体10袋,净重102.01克、红、绿色药丸8颗,净重0.6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户籍证明等;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雷的供述和辩解;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雷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2.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雷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2.7克,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刑罚。被告人陈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建钢人民陪审员  马培有人民陪审员  张香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