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宋浩与颜永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浩,颜永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689号原告:宋浩,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颜永城,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受理原告宋浩与被告颜永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浩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浩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宋浩负担。审判员 孔令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白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