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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5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德盛、吴云与戴雪林、史金花、戴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德盛,吴云,戴雪林,史金花,戴文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5669号原告:程德盛。原告:吴云。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志伟、邵彩云,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雪林。被告:史金花。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娜。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斌。被告:戴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德盛、吴云与被告戴雪林、史金花、戴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耀华审 判 员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