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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恢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树朝与被执行人王生才、安正花、王晓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朝,王生才,安正花,王晓新,王树朝,王生才,安正花,王晓新,王树朝,王生才,安正花,王晓新,王树朝,王生才,安正花,王晓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恢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树朝,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王生才,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安正花(系王生才妻子),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王晓新,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王树朝与被执行人王生才、安正花、王晓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扣押了被执行人王晓新的车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冯浩宁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继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