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362号原告温某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新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瑞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