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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1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362号原告温某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新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瑞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