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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亚芬与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芬,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03行初47号原告杨亚芬,沈阳北站劳动服务公司服务员已退休。被告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法定代表人梁振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雷,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芬要求被告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基本养老金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因本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故本案原告杨亚芬死亡,应当终结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杨亚芬预交的诉讼费五十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雍 力人民陪审员 宋 阳人民陪审员 何晓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禹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