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恩所与安徽省无为县方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恩所,安徽省无为县方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民终9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恩所,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无为县方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福渡镇福渡社区通江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邢献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恩所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无为县方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5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恩所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陈恩所与方舟置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方舟置业限期交付涉案商品房;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方舟置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5日,陈恩所选购方舟置业开发的无为通江花园4幢3单元605室住宅房一套,在方舟置业售楼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交付全部房款327317元,合同约定2012年11月30日交房。此后,因陈恩所常年在外,虽多次催促交房,但方舟置业均以各种理由敷衍。2015年春节,陈恩所发现小区已有部分业主入住。无为县住建局于2012年7月27日撤销通江花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是2012年4月5日,故方舟置业与陈恩所签订合同时是有预售许可证的。无为县住建局作出的撤销预售许可决定应自决定生效之日起生效,不能产生预售许可证自始无效的法律效果,一审判决认为该效力溯及既往,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而陈恩所与方舟置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方舟置业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故一审判决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条款判决驳回陈恩所的诉请,系适用法律错误。方舟置业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陈恩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陈恩所与方舟置业签订的合同编号为TJHY000067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方舟置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方舟置业于2011年12月27日取得通江花园小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于2012年7月27日被无为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为由撤销。陈恩所主张其与方舟置业于2012年4月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JHY000067的《房屋买卖合同》,有其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为证,方舟置业认为该合同不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陈恩所主张其已现金交付了全部房款,与本案诉讼请求无直接关联性,本案不予确认。一审法院认为,陈恩所与方舟置业签订的编号为TJHY000067的《房屋买卖合同》,虽当时有预售许可证,但通江花园小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已于2012年7月27日因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被撤销,陈恩所在房屋未重新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之前主张合同有效,于法无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陈恩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恩所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方舟置业于2011年12月27日取得涉案通江花园小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陈恩所与方舟置业于2012年4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涉案通江花园小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虽因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而被无为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7月27日撤销,但该撤销房屋预售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对此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具有溯及力,且行政处罚行为也不能产生方舟置业与陈恩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陈恩所未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提出要求方舟置业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二审对陈恩所要求方舟置业交付房屋的上诉请求不予审查。综上所述,陈恩所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5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二、陈恩所与安徽省无为县方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TJHY000067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由安徽省无为县方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训明代理审判员 蒋 磊代理审判员 丁大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文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