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濉溪县韩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任奇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濉溪县韩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任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1265号之一申请人:濉溪县韩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韩村村原加油站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雪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奇松,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第4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任奇松在公安部车辆登记机关登记有车辆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奇松皖F×××××宝马牌汽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龙军审 判 员 高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余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