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423庄惠中与高震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惠中,高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2423号申请执行人庄惠中。委托代理人石月英,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高震宇。原告庄惠中与被告高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2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高震宇应归还原告庄惠中欠款97万元。于2016年3月9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27万元。二、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条款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按照97万元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0元,由被告高震宇承担,被告于2017年3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告高震宇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庄惠中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76750元,执行费为12168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高震宇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新北路360号君悦半岛30幢-1801室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淘宝网将上述房产予以拍卖,买受人张明明以最高应价1088400元竞买成交。扣除优先受偿债权、评估费、房产过户契税等费用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到执行款239237.67元(含返还的受理费6750元)。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地产估价报告、淘宝网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参与分配债权表、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高震宇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新北路360号君悦半岛30幢-1801室的房产本院已处置、分配完毕。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257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鲍永明审 判 员 张 蕾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