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白仁录与被告杜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杜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初字第2418号 原告:白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高平,男,汉族,系原告儿子。 委托代理人:景万亿,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杜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奇,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 负责人:武国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佩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杜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临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高平、景万亿,被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奇,被告太平洋财险临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佩艳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诉称:2015年11月10日9时许,被告杜某驾驶晋MKQ219号小轿车沿合欢街建设银行门前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行北口向西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临猗县人民医院抢救,因病情严重,三天后转至西安市红会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髋臼骨折、左髂骨翼骨折等,先后住院三次66天,花去医疗费78799.82元。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难以想像的精神创伤和极大的精神损失,而事故发生后仅是被告杜某支付了10000元赔偿款,原告的其余损失未得到赔偿。原告认为被告太平洋财险临猗支公司作为车辆交强险的承保人,被告杜某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对原告受到的伤害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杜某辩称:原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属实,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亦属实。事故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原告的相关损害后果应当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我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害后果,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计算,其中原告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应当从总数中扣除。另外,交通事故发生后我积极为原告治疗,尽自己所能先行支付给原告17082.61元。 被告太平洋财险临猗支公司辩称:晋MKQ219号小轿车在太平洋财险临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属实。杜某驾驶事故车辆和原告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我公司同意在12万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实原告的户口类型为非农业家庭户口。 2、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年11月24日出具的临公交认字[2015]第003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用以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临猗县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1份、诊断治疗建议书1份、出院证1份、住院病历1份13页、费用清单1份4页、门诊费票据2张、住院费票据1张;西安市红会医院的诊断证明1份、出院证1份、住院病历1份29页、住院费票据1张、费用清单1份4页;运城市中心医院的诊断治疗建议书1份、出院证1份、住院病历1份32页、住院费票据1张、费用清单1份5页,用以证实原告的病情是左髋臼骨折、左髂骨翼骨折等,三次住院治疗66天,花去医疗费用78799.82元。 4、西安市红会医院的门诊病历1份、诊断证明书1份、门诊费票据5张,用以证实原告复查花费945.10元。 5、运城翔戈建材有限公司2016年元月15日的书面证明一份、2015年8月、9月、10月的员工工资表各一份、郭青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实原告的女儿郭青平在运城翔戈建材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6500元,2015年11月10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因照顾原告一直请假,请假期间没有工资。 6、周孟来2015年11月26日的收据一份;2015年11月27日的聘用护工协议一份,文小波2015年12月27日、2016年元月15日的收据各一份。用以证实原告住院期间雇佣护工花费9750元。 7、交通费票据120张,用以证实原告及陪护人员支出了8350.1元交通费。 8、住宿费票据3张、食宿费票据5张、院外购药票据3张、餐饮打印及药费票据8张,用以证实原告支出食宿费12641.75元、复印费240元。 9、经原告申请,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西省临猗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2月6日出具的临猗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509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票据一份,用以证实原告的左下肢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骨盆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侧全髋关节置换费用评定为伍万元;休息期评定为髋关节置换术后1月、护理期评定为360日、营养期评定为12日;鉴定费用为3500元。 被告杜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杜某的驾驶证、晋MKQ219号小轿车的行驶证各一份,用以证实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合法驾驶手续齐全的车辆。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用以证实晋MKQ219号小轿车在太平洋财险临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万元。 3、郭高平2015年11月12日出具的收据一份,用以证实杜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付给原告1万元赔偿款。 被告太平洋财险临猗支公司未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杜某对原告的证据1、2、3、4无异议。对证据5认为原告没有提供郭青平和运城翔戈建材有限公司经过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表没有附随相应的银行转帐记载,且没有郭青平交纳个人所得税凭据,该证据无法证实郭青平的工作及收入情况,更无法证实郭青平是原告护理人员,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6认为法律已经对护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医院的病历没有原告需要聘请专业护工的记载,周孟来和文小波也没有专职护工的资格证件,也没有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凭据,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和案件没有关联性。对证据7认为西安和运城的医院就有运送伤者的交通车辆,原告三次使用临猗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显然不具有真实性;其他交通费票据在时间上有多处重叠,不能确定和原告治疗及转院行为有关,和案件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8认为不是正式发票,其中部分票据在时间上重叠,而且不能确定和原告的治疗行为有关,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9认为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髋关节置换费用和护理营养期限的资格,该部分费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对被告杜某的证据1、2、3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1、2、3、4及被告杜某的证据1、2、3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证据9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的其他证据结合案件的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9时许,被告杜某驾驶晋MKQ219号小轿车沿合欢街建设银行门前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行北口向西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由东向南转弯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11月24日,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临公交认字[2015]第003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杜某在有禁止标线的地点左转弯及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认定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认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临猗县人民医院救治,三天后转至西安市红会医院治疗,2015年11月26日转至运城市中心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髋臼骨折、左髂骨翼骨折等,2016年1月15日病情稳定后出院,出院时医嘱卧床休息、继续口服药物治疗。期间临猗县人民医院的门诊费用为212.5元、住院费用为5582.61元,西安市红会医院的住院费用为34132元,运城市中心医院的住院费用为38872.71元。2016年3月23日、10月26日原告两次到西安市红会医院复查,花费945.10元。经原告申请,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西省临猗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临猗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509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的左下肢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骨盆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侧全髋关节置换费用评定为伍万元;休息期评定为髋关节置换术后1月、护理期评定为360日、营养期评定为120日。原告支付了3500元鉴定费用。原告治疗期间,被告杜某支付了临猗县人民医院的5795.11元费用,并支付给原告11000元现金。 2017年2月1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太平洋财险临猗支公司同意在晋MKQ219号小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17000元,于2017年3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对该部分内容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晋MKQ219号小轿车为被告杜某所有,2014年12月该车在太平洋财险临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2月11日0时起至2015年12月10日24时止,责任限额为12万元。2015年11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对被告杜某所有的晋MKQ21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原告的户口所在地是临猗县猗氏镇兴教坊村,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猗氏镇是临猗县城所在地,兴教坊村位置是城中村。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系杜某驾驶晋MKQ219号小轿车和原告骑的自行车相撞所致,属于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不同事故类型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因该交通事故的相关损害后果应首先由太平洋财险临猗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对于不足部分,因原告负有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杜某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以3:7划分为宜。 本案原告的户口所在地是城中村,户口类型是非农业家庭户口,相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依法按照2015年度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关于护理费,①护理人数,原告的住院病历和鉴定意见书均没有载明原告需要两名以上人员护理,护理人数依法应当确定为1人;②护理人员,运城翔戈建材有限公司的书面证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工资发放表没有附随银行转帐记录,同时原告没有提供经过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以及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凭据,原告就该问题所举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实郭青云的护理及收入损失情况;另外,原告就护理费所举证据中的聘用护工、车辆交通费的部分票据在时间上存在重叠、内容上存在冲突和矛盾,无法确定真实性,故护理费以被告认可每日80元计算。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的鉴定意见,山西省临猗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后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具有相应的法定性和权威性,原告的髋关节置换费用和护理、营养期限应当依照鉴定意见予以确定。被告提出鉴定机构关于髋关节置换费用和护理、营养期限的意见不能作为证据采用,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的理由和证据,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鉴定费用的支出是确定损失数额的必要条件,该部分费用应当计入交通事故的损失范围。原告年老体弱,受伤后恢复难度较累,因交通事故受伤并致残,精神上必然承受了很大的痛苦,结合残疾等级和交通事故责任,精神抚慰金酌情以9000元确定。关于交通费,原告提供的车辆过路费、加油费票据、出租车票据、火车费票据以及停车费在时间上多处重叠,不能确定是为原告转院或者治疗所支出,但原告受伤后三次住院治疗,两次到西安门诊检查是客观事实,结合原告治疗及检查的情况,交通费酌情确定为3000元。原告在从临猗转至西安当天即住院治疗,陪护人员合理的住宿费可按照陕西省相关标准100元/天计算,计算13天。 根据以上情况,原告的损害后果具体计算如下:1、医疗费,临猗县人民医院门诊费212.50元、住院费5582.61元,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费34132元,运城市中心医院住院费38872.71元,复查费用945.10元,髋关节置换费用50000元,共计129744.92元;2、护理费28800元(80元/天×36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50元/天×66天);4、营养费2400元(20元/天×120天);5、残疾赔偿金66119.68元(25828元/年×8年×32%);6、鉴定费35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8、交通费3000元;9、住宿费1300元,10、误工费,因原告年事以高,应为丧失劳动能力,故不予计付。以上共计247164.60元。 综上,原告的相关损害赔偿费用247164.60元超出了晋MKQ219号小轿车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太平洋财险临猗支公司依法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不足部分的127164.6元由被告杜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89015.22元,杜某在原告治疗过程中已经支付的16795.11元应予扣除。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就太平洋财险临猗支公司应当赔偿的部分和太平洋财险临猗支公司达成赔偿117000元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本院已经制作调解书,应予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白某某赔偿款89015.22元(已付16795.11元)。 二、驳回原告白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574元,由原告承担472元,被告杜某承担1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丰收 审 判 员  谢海涛 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格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