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周永华与曾明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永华,曾明贵,黄其芳,周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永华,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明贵,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其芳,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二、三层除外)。负责人:谢泽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刚,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永华因与被上诉人曾明贵、黄其芳、周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6)川0322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永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永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永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967元,减半收取4483.50元,由上诉人周永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干林审 判 员 甘 语 慧代理审判员 吴 彩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燕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