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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1274唐力军与周加、张翠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力军,周加,张翠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274号原告唐力军,男,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周加,男,198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张翠艳,女,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力军诉被告周加、张翠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力军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加、张翠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力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唐力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宁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