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1274唐力军与周加、张翠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力军,周加,张翠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274号原告唐力军,男,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周加,男,198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张翠艳,女,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力军诉被告周加、张翠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力军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加、张翠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力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唐力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宁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