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肖强、张艳荣、于桂荣、李作喜、冯翠兰、戴成海、宁方菲、张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肖强,张艳荣,于桂荣,李作喜,冯翠兰,戴成海,宁方菲,张长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肖强,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张艳荣,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于桂荣,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李作喜,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冯翠兰,女,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戴成海,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宁方菲,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张长林,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被告肖强、张艳荣、于桂荣、李作喜、冯翠兰、戴成海、宁方菲、张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41.00元,减半收取计3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胜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