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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覃常辉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常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覃常辉。法定代理人:覃荣斌。。法定代理人:肖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跃,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西路一段***号。负责人:王东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近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兵,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覃常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覃常辉以双方协商已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覃常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覃常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00元,减半收取976.00元,由上诉人覃常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峻审 判 员 江 黔代理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秦艺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