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57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木兰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5日被羁押,同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17时43分许,被告人马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号:1586914)至中山市东升镇兆益路X号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张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号:477174W,载徐某扬)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马某、被害人张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鉴定,被告人马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03.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马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升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马某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马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慧贤李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