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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牛勇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勇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80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勇强,曾用名牛小军,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1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住定西市安定区,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勇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南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勇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牛勇强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定西市安定区新盘旋路路段时,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牛勇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75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勇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勇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勇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牛勇强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勇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勇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田发淘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颜进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