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熊文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文龙,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西湖区。2006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4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文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熊文龙伙同“崽里子”(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来到南昌市西湖区船��路兴荣网吧内寻找盗窃目标。被告人熊文龙趁145号机位被害人郑某睡着之际,用手将郑某放在电脑旁充电的一部黑色iphone7Plus手机盗走。当日,两被告人在南昌市西湖区养济院附近将赃物手机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购二手机的男子,所得赃款被两人均分,熊文龙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经南昌市西湖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苹果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6693元。2017年1月4日上午10时20分许,公安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老太婆排挡店将被告人熊文龙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文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被害人郑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现场监控照片及视频;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发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为,被告人熊文龙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价值人民币669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文龙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文龙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文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文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