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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1530于广林与刘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广林,刘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530号原告:于广林,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福兰,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芳,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原告于广林与被告刘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原告于广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广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于广林负担。审判员  杨彪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