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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谢国昌、钟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谢国昌,钟云金,赖剑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680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8579818562。负责人:傅智彪,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泉,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杭希,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国昌,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钟云金,女,1986年9月4日出生,畲族,住上杭县。被告:赖剑飞,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告谢国昌、钟云金、赖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以谢国昌、钟云金、赖剑飞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计307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赖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赖顺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