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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刘华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刑初9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华云,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刘华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由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由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执行。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华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占昌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华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5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刘华云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霍邱县周集镇街道105国道边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华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2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展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华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华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16时20分,被告人刘华云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霍邱县周集镇105国道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刘华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霍邱县公安局制作的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无前科证明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人魏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华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郝祥森审 判 员  梅玉琴人民陪审员  王文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蔡双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