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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与危林贵、曾林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危林贵,曾林玉,曾灼成,叶秀美,危林财,王美秀,肖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2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负责人:王道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才,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危林贵,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曾林玉,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曾灼成,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叶秀美,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危林财,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王美秀,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肖剑,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与被告危林贵、曾林玉、曾灼成、叶秀美、危林财、王美秀、肖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苏 燕人民陪审员  欧芳英人民陪审员  吕开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虞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