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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霖、窦林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霖,窦林柏,李霖,窦林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李霖,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窦林柏,男,1956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2)陵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窦林柏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