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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11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鑫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11刑初54号公诉机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鑫,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阜新市海州区,现住阜新市太平区。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细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武、成兴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张鑫与被害人陈某(张鑫女友)因琐事产生矛盾,随后张鑫在皇家壹号歌厅406包房内找到陈某,张鑫用拳击打陈某面部,造成陈某鼻骨骨折。同年10月27日,陈某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11月4日,张鑫主动到开发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指控张鑫犯罪的证据有案件来源、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信、归案经过等证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张鑫与女友被害人陈某因琐事产生矛盾。随后张鑫来到阜新市经济开发区皇家壹号KTV的406包房,用拳头将陈某鼻部打伤。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诊断明确,其伤情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5.2.4o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张鑫主动到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投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张鑫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陈某对张鑫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和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案件来源,证实本案来源情况。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日15时左右,其与孟某、齐某到开发区皇家壹号KTV唱歌。18时许,其男朋友张鑫给其打电话问其在哪里,其说在皇家壹号KTV唱歌。之后张鑫骂其,还说要过来打其,其没告诉他在哪个房间。其和朋友唱了一会,齐某开其车回家吃饭。过了一会,张鑫又给其打了几个电话问其在哪个房间,其没告诉他。张鑫的朋友南某给其打电话,劝其和张鑫见一面,其就告诉了南某。张鑫、南某到包房找其,张鑫进包房后骂了其一句,上来抓其头发,用拳头打其脸部,将其的鼻子打出血了。其被张鑫从包房拽到外面,又从外面拽回包房。后来张鑫将其的鞋和手机抢走了,其朋友孟某打电话报警了。3、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17时许,其给齐某打电话问她在干啥呢,她说和陈某在开发区皇家壹号唱歌,其就去了。张鑫给陈某打电话,让陈某和他去吃饭。陈某不想去,张鑫在电话里骂她,还说要过来打她。齐某怕张鑫砸陈某的车,她开陈某的车回家吃饭。张鑫给陈某打了几个电话,陈某怕张鑫打她,没告诉张鑫在哪个包房。南某给陈某打电话,劝陈某和张鑫见一面,陈某就将房间号告诉了南某。张鑫、南某到包房后,张鑫和陈某没说几句话,就开始动手打陈某的脑袋,他抓着陈某的头发从包房拽到外面,又从外面将陈某拽到包房。然后张鑫把陈某的手机和鞋抢走。4、证人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其和张鑫准备晚上找朋友吃饭。张鑫打电话让陈某一起去吃饭,陈某说在开发区皇家壹号KTV唱歌。张鑫让其跟着去找陈某。到了门口,陈某就是不说在哪个包房,其和张鑫在门口等了很长时间。后来其和张鑫上楼进包房,当时陈某和孟某(孟某)在包房内。张鑫先骂了陈某两句,然后就打了陈某面部一下。后来其和张鑫离开了。5、被告人张鑫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1日,朋友南某找其和其对象陈某吃饭。其给陈某打电话问她在什么地方,他说在皇家壹号和孟某、齐某唱歌。其就不乐意了,与南某一起到皇家壹号KTV。其给陈某打电话问她在哪个房间,她不告诉其。18时左右,南某给陈某打电话,她才说所在的房间号。其和南某去房间找陈某,当时孟某也在屋里。因陈某的包间是个大包间,其怀疑还有其他人唱歌,就用拳头打了陈某的鼻子,当时就出血了。其拽陈某的头发到包间外面,因人太多,其又把陈某拽回包间。接着其把陈某的鞋和手机拿走离开KTV。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7、书证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鑫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8、书证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鑫主动投案。9、调解笔录,证实被告人张鑫已赔偿陈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陈某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鑫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张鑫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张鑫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已取得陈某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张鑫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张鑫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海波审 判 员  胡 波人民陪审员  史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夏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