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武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刑初379号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鸭子河村恒基馨居**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4日经赤峰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9日经赤峰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某。辩护人潘某。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诉刑诉〔2016〕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嵇素玲、杨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19日期间,被告人武某未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食盐,并且购进103.13吨劣质工业盐及假冒小包装食用盐冒充合格食用盐进行销售。至查获时,武某已出售给食品作坊及个人19.75吨,其余83.38吨在其窝点或车上被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以工业盐或不合格盐品冒充合格食用盐进行经营,数量二十吨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武某辩解称:他将工业盐卖给农户,以为农户会将工业盐送到工厂,未充当食盐,且其只销售13.5吨,不构成犯罪;其购进的食用盐还没有销售,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杨某、潘某提出的辩解意见:工业盐不属于国家专营物品,武某经营工业盐不构成犯罪;其购进的食用盐尚未销售,亦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武某购进103.13吨工业盐,充当食盐、畜牧盐对外销售谋利。案发前,武某以工业盐充当食盐、畜牧盐向赤峰市红山区、松山区的鸭蛋腌制、豆片制作、炸花生米等食品加工作坊及养羊农户出售19.75吨。2016年3月19日,武某驾车到喀喇沁旗再次销售时,被盐业主管部门当场查获,收缴不合格深井盐0.98吨、大粒散盐1.52吨,合计2.5吨;随后,盐业主管部门将武某存放在赤峰市××区农户、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富龙热力附近农户、松山区殡仪馆附近绿洲商贸公司仓库的盐品80.88吨查获收缴;其中工业盐75.35吨、不合格食用盐5.53吨。案发后,公安机关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从在武某处购买工业盐的食品作坊及养殖户,收缴尚未使用的工业盐14.3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函、案件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19日,赤峰市盐务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汽车非法贩售私盐,驾驶员武某弃车逃逸。根据随车装卸工赵某提供的线索,查实藏匿假盐窝点3处,查获非法盐产品80多吨。被告人武某于2016年3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初,有一个人到他的装卸队找人干活,说装卸盐制品,并说是合法盐制品。他派赵某为那人干活,共派了五次。他还证实那人给他留的电话是武某使用的号码。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9日,”刘哥”雇他装卸盐,他们在松山区八家收费站北两公里一个大厅和六大份村一处民房装了3吨盐,中途在五三镇卸了10袋盐,然后往锦山镇走。中午十二点多,在赤峰通往锦山镇的便道上,一辆轿车拦截他们,”刘哥”说快跑,他问怎么了?”刘哥”说别管了快跑,”刘哥”下车就跑了。后来,车上下来几个人说是盐务局执法检查的。当天下午,他就带盐务局的人去了”刘哥”放盐的地方去了,起获了私盐。他是今年3月初队长张某3派他跟”刘哥”干活的,一共装卸五次,在八家收费站附近一杀猪的农户卸了5吨盐,红山区东郊森林公园一户卸到地下室5吨盐,桥北一个物流公司附近锡盟进菜车卸了1吨盐,松山区孙立峰乡村诊所后一农户卸了0.5吨盐,还有一家他想不起来地点了,卸了1吨盐。存放盐的地方有三处:一是八家收费站向北两公里处一个大厅内有38吨左右;二是穆家营子镇穆家营子村一农户民房有近37吨;三是红山区六大份村的一处民房,估计有6吨多。上述地点,他都能找到。到公安机关后,才知道雇他装卸盐的人叫武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张某3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分别编为1至10号(其中5号照片为武某),说明要求后交给赵某辨认。赵某将全部照片仔细审视一遍后,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私盐的所有人。4.收缴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3月19日,喀喇沁旗盐务管理局当场收缴假深井盐、散盐计2.5吨,武某弃车逃跑。5.盐务现场检查记录、收缴物品清单等证实,2016年3月20日,赤峰市盐务管理局在赤峰市在松山区穆家营子市场一库房,收缴私盐36750公斤;在松山区八家收费站附近绿韦商贸公司楼下一库房,收缴私盐58050公斤。6.证人孔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14年5月注册成立盐业销售公司,经销工业盐。2015年10月,武某联系他,向他购买工业盐。他接触人比较杂,卖给武具体多少吨记不清了。调取的企业档案证实,朝阳县工业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经营范围:工业盐、溶解剂、氯化钙、化肥、除雪剂、水泥溶剂批发兼零售。7.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他家在红山区六大份村三组17号。2015年9月,一个人到他家租房,说是住人,再存放些化工原料。他们没有签租房合同,也不知道那人的名字,但见到那人,他肯定能认识。2016年3月19日,盐务局和公安局的人在他家厢房起获的盐,是租房人存放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宋朋伟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分别编为1至10号(其中5号照片为武某),说明要求后交给宋某辨认。宋某将全部照片仔细审视一遍后,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存放私盐的人。盐务现场检查记录、收缴物品清单等证实,2016年3月19日,赤峰市盐务管理局在赤峰市红山区六在份村宋某家出租房内,收缴私盐6080公斤。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她在红山区火花路中段老粮市熟食批发大厅经营一个熟食的摊位。2016年2、3月时,她门市外边她与朋友聊天时,一个中等身材的人问她们是否要盐,并给她留下一张名片。几天后,于凤慧来送熟食,跟她说做熟食的盐不够用,想买点盐,她就将卖盐人留的电话告诉了于凤慧。李某1向侦查人员提供卖盐人留存的电话号码,是武某使用的131XXXXXXXX号码。10.证人于凤慧的证言证实,她在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家中开办凤慧熟食加工厂,需要用盐但从盐业公司进盐不方便。2016年3月中旬,火花路熟食摊位摊主李树兰告诉她一个卖盐人的电话,说那人卖的都是好盐,价格便宜,并且有售盐证件。她给那人打电话,说做熟食用盐,让给她送2到3吨,但那人送来了5吨盐,其中粉碎盐2吨、大粒盐3吨,并告诉她说是食用盐、好盐,让她们放心用,而且有卖盐的证件,回头把证件给送过来。她花了2900元买了这5吨盐,一袋50公斤用于喂猪了,另4袋200公斤做熟食用了。卖盐的人开着一辆白色农用车送的盐,她不认识,但见面她能认识。于凤慧向侦查人员提供卖盐人留的电话号码,是武某使用的131XXXXXXXX号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徐文东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分别编为1至10号(其中5号照片为武某),说明要求后交给于凤慧辨认。于凤慧将全部照片仔细审视一遍后,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卖给她盐的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于凤慧处扣押私盐95袋4750公斤。1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他在红山区文钟镇十五里铺四组租间门房腌制咸鸭蛋。2016年2月,他到松山区下洼子小区销售咸鸭蛋时,有个人开车拉着几袋盐问他是否要盐腌制鸭蛋?当时他正好要做咸鸭蛋就相互留下了联系方式。3月时,那人打电话说有盐了,问他要不要?他就让那人给送过来,他卸了1吨粉碎盐花了900元;一两天后,他又让那人送了2吨大粒盐,花了1200元。他做咸鸭蛋共计使用了56袋2.8吨,其余部分已于2016年3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张某2向侦查人员提供的卖盐人电话号码,是武某使用的138XXXXXXXX号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杨喜彬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分别编为1至10号(其中5号照片为武某),说明要求后交给张某2辨认。张某2将全部照片仔细审视一遍后,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卖盐的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张某2处扣押私盐800公斤。12.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他在朋友处做学徒准备做熟食。当时他去火花路熟食批发大厅帮朋友送货,向李树兰打听做熟食哪能买到食盐?李树兰给了他卖盐人的电话。3月份,他给卖盐的人打电话,说自己做熟食,能否送5吨食盐?第二天,那人开着一辆白色农用汽车给他送了5吨大粒盐,他花了3000元。那人告诉说卖的盐能吃、能做熟食。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林永超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分别编为1至10号(其中7号照片为武某),说明要求后交给林某辨认。林某将全部照片仔细审视一遍后,指出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卖盐的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林某处扣押大粒私盐95袋4750公斤。13.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家务农,种地和养羊。2016年3月,他去文钟镇集市买畜牧盐,碰至一个有问他是否要盐?他说便宜就多买点,并告诉那人送货地点。中午,那人开着一辆白色农用车送到白水泥厂门口,当时来了两个人,他领着来到山上家中,卸了3吨盐,花了1800元。因为去年羊肉价格低,他已将羊卖光了,这些盐还没有用于喂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倪志文处扣押私盐60袋3000公斤。14.证人门某的证言证实,他在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四组家中经营豆片加工作坊。2015年下半年,一个购买他豆片的饭店老板说知道一个卖食盐的,说卖的食盐价格便宜。他想省点钱,就留下了卖盐人的电话,他花了2000元向那人买了五六次有2吨盐,那人说都是好的食用盐,可以做豆片用。这些盐他都用于豆片了。门某向侦查人员提供卖盐人的电话号码,是武某使用的138XXXXXXXX号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张玲玲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分别编为1至10号(其中4号照片为武某),说明要求后交给门某辨认。门某将全部照片仔细审视一遍后,指出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卖盐的人。1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她和丈夫门某经营制作豆片的小作坊。2015年下半年前一直在商店购买小袋精制食盐,2015年下半年,经常购买她家豆片的快餐店老板介绍说在一个盐贩子手里买盐便宜,快餐店就使用这个人的盐,于是她们就留下了贩盐人的电话。后来,丈夫门某打电话联系盐贩子,盐贩子介绍说是食用盐,价格比盐业公司便宜,并且能送到家中。她家共买了五六次盐,有2吨左右,花了2000元。都是50公斤大袋子包装,蓝色字体写着《高级精制盐》,标准号是GB/T5462-2003,湖北长舟盐化公司出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张玲玲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分别编为1至10号(其中7号照片为武某),说明要求后交给李某2辨认。李某2将全部照片仔细审视一遍后,指出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卖盐的人。16.证人常某的证言证实,他有一个作坊炸花生米卖给商店。2015年11、12月时,有一个人到他家问需不需要食盐炸花生米?那人说自己是开酱油厂的,盐用量大,能从盐业公司买出食用盐,多余的用不了就销售一部分。他向那人买了十次,共计500公斤左右,花了800元,买的盐都用来炸花生米了。盐的包装是50公斤大袋子,蓝色字体写着《高级精制盐》,标准号是GB/T5462。常某向侦查人员提供卖盐人的电话号码,是武某使用的138XXXXXXXX号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常凤山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分别编为1至10号(其中6号照片为武某),说明要求后交给常某辨认。常某将全部照片仔细审视一遍后,指出6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卖盐的人。1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她和丈夫常某有一个作坊炸花生米。2015年十一二月时,一个盐贩子主动到她家推销食用盐,并说自己是做酱油的,从盐业公司买的食盐多自己用不了,出来卖一部分。她家向盐贩子买了十次左右,共计是500公斤。都是50公斤包装大袋子盐,蓝色字体写着《高级精制盐》,标准号是GB/T5462,湖北长舟盐化公司出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常凤山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分别编为1至10号(其中2号照片为武某),说明要求后交给郭某辨认。郭某将全部照片仔细审视一遍后,指出2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卖盐的人。1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自己制作鸡架卖给熟食店。以前一直在盐业公司买盐,2015年12月时有一个人打电话联系他,问是否需要食盐做熟食?他就让那人送10袋过来。但那人送来盐时,他买了25袋,花了1000元。他做鸡架用了5袋500斤,另20袋1吨被盐务局扣押了。王某向侦查人员提供卖盐人的电话号码,是武某使用的138XXXXXXXX号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郭艳丽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分别编为1至10号(其中10号照片为武某),说明要求后交给王某辨认。王某将全部照片仔细审视一遍后,指出10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卖盐的人。盐斤没收单证实,王某的1吨私盐被赤峰市盐务管理局没收。19.查获盐斤数量说明证实,赤峰市盐务管理局查获武某中国高级精盐36.75号,长舟牌高级精制盐0.55吨,无标识盐38.5吨,小包装食用盐5.53吨。20.检验报告证实,深井碘盐中氯化钠含量、碘含量不符合NY/T1040-2012XV绿色精制盐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天然湖盐中碘含量不符合NY/T1040-2012XV绿色精制盐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大青盐中氯化钠含量、水分、水不溶物、碘含量不符合NY/T1040-2012绿色日晒盐标准,为不合格产品;高级精制盐(长江盐化)符合GB5462-2003工业精制盐优级标准;大粒盐中水分、钙镁含量、硫酸根含量不符合GB5462-2003日晒工业盐二级标准,为不合格产品;高级精制盐(长舟盐化)中硫酸根含量不符合GB5462-2003日晒工业盐二级标准,为不合格产品。21.扣押清单决定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武某×××小型载货汽车一辆。2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武某的自然情况。23.被告人武某的庭前供述及当庭供述证实,2016年3月19日,喀喇沁旗龙山镇一个贩子打电话要1.5吨食盐,他带着装卸工小赵装上货物赶往龙山。13时许,被一辆越野车车拦截,他就弃车逃跑了。2015年11月,他去朝阳找孔某,让给他发私盐赚点钱。他自孔某处购进92吨工业盐,目的是卖出去挣点钱。他把盐存放在三个地方:一是红山区六大份村一个农户家里,二是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富龙热力附近一个农户家里,三是松山区殡仪馆附近绿洲商贸公司的仓库。他走街串户、挨家挨户上门推销。卖出去的盐约有13.5吨;松山区八家收费站附近一个杀猪的买了5吨,红山区东郊森林公园一个农户买了5吨,红山区八里铺镇一个养殖场买了1吨,松山区五三镇孙立峰乡村诊所后面一家农户买了0.5吨,在一个物流公司附近锡林浩特一个卖菜的买了1吨,还有1吨他忘记送到哪儿了。他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专卖许可证,平时卖盐用他的×××号金杯小型汽车送货。对外联系的手机号码有138XXXX****,131XXXX****。此外,他还在红山区六大份村租房附近一个三轮车上购买了5.53吨天然湖盐、深井盐、大青盐等食用盐,这些盐他一袋还没有卖出去。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大量购进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给个体食品作坊及食品经营者,其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食盐专营管理秩序,危及食品安全,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武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严禁将工业用盐作为食盐销售”。工业盐虽然不属于国家专营物品,但不属于食盐,不得以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辩护人提出武某经营工业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及武某提出其经营工业盐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均不成立。武某提出其未将工业盐充当食盐卖给农户、其只销售13.5吨工业盐的辩解,经查与事实不符。结合本案查获的吨数、销售的吨数及追缴的数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先行羁押的11日已折抵刑期。罚金限判决生效立即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武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6万元;三、扣押的×××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没收;四、扣押的涉案盐品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雪民审 判 员 李鸿翔人民陪审员 贾学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车艳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