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197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冯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冯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卫强审判员 寇建立审判员 汤昭君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魏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