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娟与被告赵桂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娟,赵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民初20号原告:张丽娟,女,汉族。被告:赵桂玲,女,汉族。原告张丽娟诉被告赵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丽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亮人民陪审员 李增荣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田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