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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娟与被告赵桂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娟,赵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民初20号原告:张丽娟,女,汉族。被告:赵桂玲,女,汉族。原告张丽娟诉被告赵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丽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亮人民陪审员  李增荣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田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