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490号原告:梁某,男,住武宣县。被告:黄某,女,住武宣县。梁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某以与被告自行协议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梁某负担。审判员 陆文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权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