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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490号原告:梁某,男,住武宣县。被告:黄某,女,住武宣县。梁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某以与被告自行协议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梁某负担。审判员  陆文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权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