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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管斌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五寨县分公司、山西煜晋华兴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五寨县分公司,管斌,山西煜晋华兴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五寨县分公司。住所地五寨县迎宾西大街佳泰花园**号楼。负责人:李俊亮,男,系该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斌,男,1958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五寨县。原审被告:山西煜晋华兴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刘炯,男,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五寨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管斌、原审被告山西煜晋华兴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五寨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8民初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五寨县分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五寨县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荣审判员  冯慧波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忠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