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83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东阁申请执行罗桂芬、梁国印、尚志市绍兴巨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阁,尚志市绍兴巨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桂芬,梁国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张东阁,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个体商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绍兴巨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东浦新区。被执行人罗桂芬,女,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商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梁国印,男,1962年6月4日生,汉族,私营企业者,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冬冬如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