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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海良与张加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良,张加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222号原告:徐海良,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张加悦,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良与被告张加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剑二0一七年四月六无代书 记员 周云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