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海良与张加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良,张加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222号原告:徐海良,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张加悦,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良与被告张加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剑二0一七年四月六无代书 记员 周云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