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强、贺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强,贺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2827号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邢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宁,,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赵丹妮,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鞍山市。被告郝强,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贺妍,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强、贺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