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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田益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益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8刑初2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益新,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郑郭镇牛营村*号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2月4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益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宣判后,息县人民检察院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抗诉,2016年12月29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审。2017年1月1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世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益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田益新驾驶豫D×××××重型半挂货车,沿S33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息县淮河街道办事处曹园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陈某驾驶的豫L×××××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后,后车厢将行人李某刮撞致死。2015年4月2日,经息县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决定:田益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的全部损失已理赔完毕,被其亲属领取。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益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豫D×××××重型半挂货车照片;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证人陈某、徐某的证言;被告人田益新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息)公(法医)鉴(尸体)字(2015)F021号鉴定文书等;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益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益新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益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益新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益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张 恒审判员 樊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路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