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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李金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304号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志,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金丹,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二七区。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贺景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