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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蒋庆才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蒋庆才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歧六联二联社秀山仓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24912134。法定代表人:刘永球。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辉,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庆才,男,汉族,1979年2月1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华,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庆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3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日以对案件主要事实没有异议、继续诉讼意义不大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奉 芳审判员  周 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郅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