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周浩文诉周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文,周付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261号原告:周浩文,男,1982年1月7日,傣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天宏,景谷县凤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周付贵,男,1973年5月11日生,傣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原告周浩文诉被告周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周浩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付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浩文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已有原告周浩文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浩文负担。审判员 吴治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XX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