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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周浩文诉周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文,周付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261号原告:周浩文,男,1982年1月7日,傣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天宏,景谷县凤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周付贵,男,1973年5月11日生,傣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原告周浩文诉被告周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周浩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付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浩文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已有原告周浩文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浩文负担。审判员  吴治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XX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