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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高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高峥,徐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中山北路57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季新苗。被执行人高峥,男,1976年3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徐玉兰,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峥、徐玉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峥、徐玉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峥所有的位于萧山区蜀山街道广仁小区8幢单元501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