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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铜梁区家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曹林,四川家居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梁区家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家居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曹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703号原告:铜梁区家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白龙社区八组,注册号500224600070141。经营者:吴明,男,生于1969年6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家居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石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939785348。法定代表人:陈真华。被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387号大鼎世纪广场3栋2单元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98504600。法定代表人:聂贤洪。被告:曹林,男,生于1982年2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梁区家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家居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曹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梁区家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家居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曹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梁区家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家居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曹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启禄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