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17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南岗镇村塘拐组,组织机构代码68979203-5。法定代表人:李长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葛大店花园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14922279-5。法定代表人:杜庆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蜀民二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689694元,违约金234003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6日,款清息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2630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6日,款清息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8094元、执行费3064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650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