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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靳汝兵与赵国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汝兵,赵国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371号原告靳汝兵,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被告赵国伟,女,汉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户籍河南省郑州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顺,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总经理。原告靳汝兵与被告赵国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靳汝兵于2017年2月14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汝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汝兵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靳汝兵负担。审 判 员  臧 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孔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