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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裁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朱柏超与杨学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柏超,杨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290号申请执行人朱柏超,男,1990年2月25日生人,汉族,住承德县下板城镇乌龙矶村。被执行人杨学忠,男,1972年9月18日生人,汉族,住遵化市堡子店镇大曹各寨村振兴路西四街**号。本院在执行朱柏超与杨学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