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赵某2、张某等与刘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2,张某,刘某,赵某1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138号原告:赵某2,男,194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张某,女,194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刘某,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赵某1,女,200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天津市宝坻区。法定代理人:刘某,系赵某1之母,同被告刘某。原告赵某2、张某与被告刘某、赵某1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赵某2、张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2、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村、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640元,减半收取计582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赵某2。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杜建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