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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山西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山西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1民初45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所地大同灵丘县。被告: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迎宾街迎宾园机关综合楼15层1号。法定代表人:黄贤明,董事长。被告:山西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57号201号。法定代表人:何洪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山西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大同市魏都大道西侧亿丰世贸中心价值424126.4元的在建建筑物。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大同市魏都大道57号亿丰世贸中心第一期一层XXXX号房,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丰志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