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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龙霞与四川中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心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龙霞,四川中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心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566号原告:郭龙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进友(全权代理),长宁县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中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郫都区清马路1071号。法定代表人:张德琪,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心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红(全权代理),四川省长宁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龙霞为与被告四川中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心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龙霞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龙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郭龙霞负担。审判员  龚汝林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