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姜魁忠与汪胜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魁忠,汪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姜魁忠,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汪胜武,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司机,住大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魁忠与被执行人汪胜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3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