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3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居住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国秀依法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火星街1221号3***室其租住地吸食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黄色手提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7.84克。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罗亚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