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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鸿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市四海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鸿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阳泉市四海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阳泉市鸿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阳泉市四海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民初293号原告阳泉市鸿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丽娟,职务董事长。被告阳泉市四海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伟业公司)负责人胡海拴,职务总经理。原告阳泉市鸿达��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市四海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顾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海伟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鸿达公司诉称,被告于2015年6月13日至同年7月13日、2015年6月5日至同年7月24日先后租赁原告两辆汽车,共计欠原告租赁费7300元、车辆损失费400元、违章及滞纳金944元,共计8644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被告四海伟业公司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6月13日至同年7月13日租赁原告别克车一辆,车号为晋C9***A,2015年6月5日至同年7月24日租赁原告雪铁龙车一辆,车号为晋C***6A,被告欠原告两辆车的租赁费7300元,车辆刮痕损失400元,共计7700元,有被告打的欠条为证,被告租赁原告两辆车期间共有六个违章,已处理两个,尚欠四个,每个200元,其中两个违章有滞纳金各72元,违章及滞纳金共计944元,以上共计8644元,原告提供了被告违章处罚单及滞纳金的证据,并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本院认为,被告租赁原告的车辆期间拖欠原告汽车租赁费及车辆刮痕损失,有被告打的欠条为证,另被告在租赁期间有违章罚款及滞纳金,原告均提供确凿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泉市四海伟业商贸有限公���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7300元、车损400元、违章罚款800元及滞纳金144元,共计8644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阳泉市四海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强人民陪审员  赵建彬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荣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