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恢1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楷与顾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楷,顾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恢1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蒋楷,男,1986年6月8日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平,男,195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顾玉明,男,195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申请执行人蒋楷与被执行人顾玉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8作出的(2005)张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蒋楷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17185.10元、误工费2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8元、伤残赔偿金23060.40元、护理费420元、交通费70元,合计43593.50元,由张利华、顾玉明赔偿70%计30515.45元,余款13078.05元由蒋楷自理。张利华、顾玉明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91元,其他诉讼费800元,合计1191元,由蒋楷负担117元,张利华、顾玉明负担1074元,该款蒋楷已预交,张利华、顾玉明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蒋楷107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19589.4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顾玉明的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04.78元,除此均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4804.78元,尚未执行到位14784.6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张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