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鲁开仲与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开仲,姜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428号原告:鲁开仲,男,生于1963年7月24日,住瓜州。被告:姜海龙,男,生于1986年6月13日,住瓜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开仲与被告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开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开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鲁开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汤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